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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(第五十三條——第五十五條) |
| 2025年05月29日 13時45分 忻州日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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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三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根據(jù)館藏文物的保護需要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建立、健全管理制度,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。未經(jīng)批準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館藏文物。 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館藏文物的安全負責。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離任時,應當按照館藏文物檔案辦理館藏文物移交手續(xù)。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全國的國有館藏文物。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本行政區(qū)域內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;調撥國有館藏一級文物,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。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可以申請調撥國有館藏文物。 第五十五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改善服務條件,提高服務水平,充分發(fā)揮館藏文物的作用,通過舉辦展覽、科學研究、文化創(chuàng)意等活動,加強對中華民族優(yōu)秀的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(tǒng)的宣傳教育;通過借用、交換、在線展覽等方式,提高館藏文物利用效率。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為學校、科研機構開展有關教育教學、科學研究等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。 博物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向公眾開放,合理確定開放時間和接待人數(shù)并向社會公布,采用多種形式提供科學、準確、生動的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。 (未完待續(xù)) (責任編輯:梁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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